
2026年5月25日4时43分许,广州市海珠区的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以下简称:轻纺城)北区负一层发生火灾,直到5月31日才彻底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02.85万元。
日前,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广州海珠“5·2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轻纺城设置管理的经过H888仓库第13排货架北侧上方金属线槽内的公共电线发生短路故障,高温喷溅熔珠引燃了下方货架的布匹及包装物导致火灾。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2名企业管理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2家企业及10名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宝※迪服装辅料商行(以下简称“宝※迪”)向轻纺城申请该单位位于北区负一层E区自编H888仓库(仓库对外招牌“纤丝花边”)加班用电至次日3时。23时30分许,宝※迪H888仓库工人卢*钦结束当天工作,使用仓库内总闸断开仓库内用电,并关闭仓库卷帘门后离开。
5月25日3时14分,轻纺城值班电工李*江使用远程用电控制系统对H888仓库断电。4时43分许,H888仓库南北两侧通道公共照明灯熄灭,随即该区域应急照明灯亮起。4时46分,轻纺城北区消防联动控制器接连收到北区负一层内“H444仓库”“H724档前”“33梯送风机房”等多个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见下图),北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吴*彪接报后,通过对讲机通知北区负一层值班物业巡查员万*兵到场核查处置警情。
4时48分,万*兵等巡查人员第一次到H888仓库周边核实报警信息,未发现异常(见下图)。万*兵核实过程中,消防主机又有新增报警点,吴*彪随即通知代班长孟*会进一步核实。万*兵巡查至负一层8号货梯附近时,发现走廊两侧飘出白烟,便通知值班室并呼叫其余巡查人员到场协助排查起火位置。
5时19分,现场人员尝试撬开H888仓库卷帘门(见下图);
5时21分,现场人员撬开卷帘门进入H888仓库内部,并敷设消防水带进行喷水灭火(见下图),因火势发展迅速,现场人员撤离起火仓库。
5时24分,路过群众发现火情拨打119报警;5时25分许,轻纺城公司物业部主管陈*崟拨打119报警。
7时22分,现场明火得到管控。12时41分,堆垛阴燃起火。23时,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5月31日5时35分,北区负一层E区北侧局部堆垛再度出现明火。16时10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技术分析,查明:起火时间为5月25日4时43分许;起火部位为轻纺城北区负一层E区H888仓库内自西向东第13排货架北侧区域;引火源是轻纺城设置在各商铺、仓库上方金属线槽内,从负一层低压配电室至第二层E区公共电箱配电回路的电缆线路。
该起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轻纺城设置管理的经过H888仓库第13排货架北侧上方金属线槽内的公共电线发生短路故障,高温喷溅熔珠引燃了下方货架的布匹及包装物导致火灾。
(二)火灾间接成因分析
一是长江集团擅自改变负一、二层使用用途,改建作商铺、仓库使用。既没有按照仓库标准增设消防安全设施,还破坏了原有防火、防烟分隔,如H888仓库由多个小面积档铺打通改造而成,新增了火灾隐患。
2009年至2010年1月4日期间,长江集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长江轻纺城负一、二层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功能改作商铺、仓库使用,改变用途总面积为6.6949万平方米。上述改造行为未按照消防部门要求申报及验收。
至2010年1月4日轻纺城开业,改造活动已全部完成。
2018年12月,海珠区城管部门对长江集团作出2008.4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恢复轻纺城负一、二层建筑物规划使用用途的指令,但直至事发时,长江集团仍未全面完成恢复原规划用途的整改。
二是在现有的仓库分隔情况下,电气线路设置不符合要求。如长江国际为迎合宝※迪租赁需求,打通多个档铺、占用公共通道,以至于原本架设于公共通道上方的轻纺城配电金属线槽从改造后的H888仓库布匹堆垛上方通过,且线槽中电缆也未采用金属管或带盖槽盒保护,存在电线短路后熔融高温熔渣直接落在布匹上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不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三是货物堆放存在火灾风险。宝※迪的H888仓库布匹设置密度较高且通道复杂,未能预见布匹上方通过的配电线槽中可能存在电缆短路高温并喷溅熔珠的火灾风险隐患。
四是长江国际物业人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值班值守工作违反法规规定仅1人值班,感烟信号管理混乱,在出现多种火灾迹象后未依法及时报警寻求救援。
上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未能通过企业自身日常管理和设施维保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的监管执法整治到位,以至于在事发前同时存在,间接导致火灾发生,影响了火灾初期的响应和火情控制,加大了后期救援难度。
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黄*勇,长江国际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故隐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海珠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事故责任处罚。
2.缑*权,长江国际副总经理、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作为公司分管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故隐患,督促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海珠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事故责任处罚。
(二)涉事单位处罚
1.长江集团(涉事建筑的实际出资建设单位),存在本报告第四部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并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开展对轻纺城负一、二层恢复原规划使用用途的整治工作。
2.长江国际(轻纺城的整体承租、运营单位),存在本报告第四部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行政处罚。
(三)涉事相关单位人员处罚
1.赵*超,长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未监督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赵*江,长江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实际管理工作,未到岗履行岗位职责,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监管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严重缺位。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吴*明,长江集团物业部经理、公司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长江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跟进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⑥。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刘*丹,长江国际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管理,未履行法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和检查公司总经理黄*勇落实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职责。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朱*祥,长江国际物业部经理、公司安委会安全员,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并消除轻纺城负一、二层实际使用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事发公共电气线缆老化短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海珠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陈*崟,长江国际物业部主管(事发时值班主管),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7.孟*会,长江国际事发时物业部夜间值班领班,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万*兵,长江国际物业巡查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9.吴*彪,长江国际事发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在对长时间无法发现火点、感烟报警信息增多和现场异味、烟雾等火灾特征持续加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寻求救援。建议海珠区政府组织消防救援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0.郑*凯,宝※迪的商事登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自身经营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实施监督、检查。建议海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仓库消防安全不容松懈
这些消防隐患要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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